婚前投資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投資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投資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於該解釋對“投資取得的收益”之含義並無明確界定,在訴訟中,對於當事人主張的所謂“投資收益”,應根據不同財產形態的性質區別認定。

對於個人財產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對於法律所規定的“投資收益”應當區別不同情況: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若基於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爲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當事人將屬於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後的收入,因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爲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爲個人所有。

4、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爲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爲個人所有。具體實踐中,判斷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時,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從是基於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於夫妻共同經營行爲所產生來判斷,前者原則爲個人所有,後者原則爲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於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同後進行投資行爲所產生,無證據證明具體比例的,推定爲共同財產投資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有關問題的處理需要自己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只要自己條件符合國家的有關 規定就可以有效的處理,但是問題的解決還是有着不小的難度,因爲夫妻離婚財產會比較容易產生糾紛,所以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注意其中的要求,儘量減少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