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車禍死亡財產分配方式是什麼?

妻子車禍死亡財產分配方式是什麼?

一、妻子車禍死亡財產分配方式是什麼?

根據我國繼承法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內取得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被繼承人所遺留的遺產由該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

所以妻子去世後,應該首先分割出一半的財產作爲丈夫的個人財產。剩餘的一半財產作爲遺產由丈夫,父母,孩子共同繼承。一般而言他們的繼承份額應該均等。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一般來說,如果涉及到繼承問題的話,受害者未留有相關的遺囑,那麼只能夠根據受害者家屬的順序來對受害人名下的所有財產來進行分配,但是繼承人中也有權利放棄自己對財產繼承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