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一、離婚協議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離婚協議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1.一般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配,夫妻個人財產屬於個人。

2.夫妻婚內存在的債務,一般也是平均分配。

3.不宜分割的財產如房屋等,可以由一方獲得財產所有權,另一方應得份額由獲得所有權的一方折價補償

4.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或者離婚後生活明顯有困難的一方可以適當的多分。

5.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二、離婚協議可以規定哪些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的劃分原則及明細;

5、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6、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7、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8、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9、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10、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1、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三、訴訟離婚方式分割

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該在保護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不得損壞財產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原則下進行處理。

1、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3、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5、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6、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只要具備法定情形,當事人均可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被隱匿或者轉移的,可直接請求分割財產;共同財產被變賣,如果變賣行爲有效則只能請求分割變賣所得價金,若變賣行爲無效,仍然可以請求分割被變賣的共同財產;被毀損的僅能請求支付賠償金、僞造債務的,可以請求非法佔有人返還共同財產,在返還不能的情況下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既然夫妻選擇協議離婚,說明夫妻的關係還沒有惡化,這時候完全是可以好好的協商處理共同財產,避免彼此發生糾紛。所以說,事後在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於一些本身就不在夫妻名下的財產是很難證明其屬於共同財產的,更無法證明系對方隱匿財產。所以離婚時一定要將共同財產找齊備,如果一時之間無法找全的,也一定要在協議中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