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財產規定反悔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財產規定反悔是否有效?

一、離婚協議財產規定反悔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離婚後未滿一年的,因反悔原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據。離婚後超過一年的,不能再就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反悔。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關鍵在於如何認定雙方在離婚時達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行爲。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脅迫行爲。因此,當事人可根據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財產時是否存在有欺詐和脅迫行爲。

1、雙方簽訂的材料分割協議是以離婚爲前提的,如果雙方並未到相關部門登記離婚,那麼視爲財產分割協議無效,因爲前提條件沒有成立。

2、如果一方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即使法院認爲雙方感情確以破裂,判決離婚了,但是雙方之間的財產分割協議仍未有效,換句話說你們離婚是法院判的,不是你們協議離婚的,那麼財產分割協議仍未成立,法院仍按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有利於子女和女方的原則判決。

3、如果雙方在財產分割協議中約定,雙方到民政局登記離婚或到法院協議離婚未成,仍按財產分割協議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離婚後如果夫妻雙方對於財產分割有意見的話是可以重新上述進行重新分割。但是如果夫妻雙方離婚的話,雙方應該在離婚的時候就需要將財產分割商議清楚,如果雙方在財產分割商權不下的話,雙方可以透過法律訴訟來進行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