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婚後賣離婚分割嗎

一、婚前財產婚後賣離婚分割嗎

婚前財產婚後賣離婚分割嗎

婚前財產婚後賣離婚不用分割,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所有。夫妻離婚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在離婚的時候不得對這部分財產進行平均分割,是歸個人所有的。在我國婚前財產離婚後是可以自己賣的,爲了弄清婚前財產婚後出售的的價款應歸屬原夫或妻一方,或者是屬於雙方所有,這要求認真分析其升值的原因,根據其升值原因的性質,確定其價款的歸屬。

二、離婚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爲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特徵

1、協議內容的複合性

2、生效條件的特別性

3、婚姻關係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四、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爲二:

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綜上所述, 婚前財產婚後賣離婚不用分割,夫妻離婚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在離婚的時候不得對這部分財產進行平均分割,所以婚前財產所得的收益仍然屬於婚前的個人財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