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變賣財產該怎樣判?

離婚期間變賣財產該怎樣判?

離婚期間變賣財產該怎樣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在離婚之前蒐集證據、進行財產保全是非常關鍵的維權手段。通常最好維權方式就是在離婚訴訟前就把相關證據蒐集好,尤其是財產方面的證據。財產證據收集好了,就防止了對方當事人再隱瞞財產。

離婚時惡意轉移財產的案件是離婚案件中最爲複雜也是爭議最多的。現實中,常常遇到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出賣,註銷公司、寫假借條等轉移財產、企圖侵佔對方財產的情況。那離婚時惡意轉移財產有哪些情形呢?下面我們具體來看:

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另外,在現實中,還包括離婚一方,惡意負債的情況,這種情況也是離婚時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

1、製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在法院打虛假債務官司;

4、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以上的九種情況,就是離婚是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在現實中,由於當事人轉移財產的時候,由於時間急迫,如果一旦發現這種情況,需要採取措施以防止這樣的情況發生。

對於在離婚的時候如果發現對方在進行轉移財產或者是變賣財產,可以向法院提起提起訴訟,首先要求保護財產,以此避免財產的進行損失,然後要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間的共有財產,惡意變賣方可能會少分到財產,或者分不到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