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又復婚財產怎麼辦?

一、 離婚後又復婚財產怎麼辦?

離婚後又復婚財產怎麼辦?

離婚的財產分割協議,並不因復婚而自然失效。復婚說到底也是結婚,所以之前離婚分割好的財產狀況不會變化,會作爲其重新結婚時的婚前個人財產。復婚後,夫妻雙方的財產,如果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如條件允許)可對該協議進行公證,以確保雙方不會發生爭議。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財產分割問題,《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 “婚姻法第 18 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

二、復婚的法律依據

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係的行爲。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爲,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後又自願要求恢復夫妻關係的,說明雙方的感情並未完全破裂,或造成離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係。但是,婚姻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繳回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恢復其合法的夫妻關係。離婚當事人雙方不經復婚登記,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婚姻法》第28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婚姻法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

復婚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相關情況的處理是基於實際的婚姻狀態來進行處理的,但涉及到離婚後財產已經進行了分割處理的,那麼該財產就已經確定了歸屬,並不隨着復婚而重新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