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吸毒賭博離婚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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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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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吸毒賭博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審判實踐中的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在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的同時,又要求撫養子女,還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將該數個訴訟標的合併於一個訴訟程序中進行審理,訴訟法上叫做訴的合併。訴的合併包括訴的主體的合併與訴的客體的合併,離婚案件訴的合併訴訟的客體合併,即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對幾個各自獨立的訴訟標的合併進行審理。
訴訟的合併是追求訴訟效率價值的結果,如有的學者認爲,把兩個或多個訴訟活動簡化爲一次進行,既節省辦案時間和人力,也便於當事人進行訴訟,免予訴訟。訴的合併的目的就在於簡化訴訟程序,方便當事人訴訟,防止人民法院在同一問題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同時,若是和並審理使得訴訟程序複雜化,造成審判上的不便,影響案件的及時公正的審理,又可以從合併的審理中分離出來單獨進行審理,實行訴的分離。
我國民事訴訟法並未對訴的合併與分離作出強行性的規定,而僅在第126條中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離婚案件實踐慣例實行訴的合併,除了從訴訟效率方面考慮外,更多的與我國婚姻家庭的實體法的立法體例有關,我國修訂的婚姻法仍然是以婚姻、家庭、財產於一體的立法例,婚姻、家庭捆綁於一體的歷史觀念影響很大,造成實踐處理離婚案件中,必須一併審理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請求。當然這在一定程度上簡化了訴訟程序,同時也一併解決了當事人離婚後的後顧之憂。但隨着我國社會的改革與進步,人的思想觀念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個性的張揚,婚姻質量的重視,離婚自由得追求,對離婚案件的審理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也越來越暴露出合併審理的弊端:
首先,離婚案件實行訴的合併,增加了法院多餘的勞動,也加重了當事人的訴累。 離婚之訴與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之訴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及不同的權屬爭議,要對其進行合併審理,必須調查覈實各個訴訟標的法律事實,考察各個請求的理由根據。
所以說離婚案件合併審理的各個訴訟請求,不像共同當事人訴訟那樣具有共同的訴訟標的或同類訴訟標的,也不同於有些基於同一法律事實而提出的不同訴訟請求的客體合併,該些案件的合併審理能夠適用同一證據、同一訴訟資料、同一審判組織、一次查明案情、可以提高辦案效率,避免重複勞動,節省費用;而離婚案件的合併,充其量只是省略了起訴、受理的程序,審理程序絲毫沒有簡化,相反還在很多情況下增加了法院多餘的勞動、加重了當事人的訴累。
因爲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之訴是以離婚請求成立爲前提,離婚請求不成立,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就不存在爭議,也就沒有必要繼續審理下去。而當事人在起訴離婚之後,其請求是否成立,只有等待案件審理完畢纔可確定,但合併審理卻又要求離婚之訴確定之前一併審理,這就造成法院有時審理離婚案件時,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去查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情況、夫妻各自經濟能力及小孩成長狀況,最後卻依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不準離婚的結果使得前面勞動全屬徒勞,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法院多餘的勞動,也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同時,當事人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對離婚之訴是否成立更不清楚,爲了充分行使訴訟權利,一旦進入離婚訴訟,就必需得爲離婚之訴、子女撫養之訴及財產分割之訴多方蒐集證據、準備材料,聘請律師等,這顯然無端地加重了離婚不成立時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其次,離婚案件實行訴的合併,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及時審理。離婚案件離婚之訴、子女撫養與財產分割之訴合併審理,必然造成該幾項各自獨立之訴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影響法院真正從各項訴訟請求的法律事實及其理由出發,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公正的裁判。比如有時法官在處理離婚案件時,考慮到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特別是賠償問題的爭議比較大,處理比較棘手,處理不當更加激化雙方當事人的矛盾,爲了省事,也就沒有認真審查夫妻感情狀況、沒有以法定標準衡量雙方感情是否破裂,而是簡單行事,判決不準離婚。
這樣一而再,再而三的不準離婚,導致夫妻雙方自己也精疲力竭,有失法律公正地排紛解憂的審判功能。此外,實踐中也經常會碰到這種情況,即一方當事人提出離婚,另一方則堅決不同意離婚,除非在經濟上給予相當高的賠償。這些當事人其實對自己的婚姻狀況瞭解得很清楚,他們也知道,感情已經無法挽回,共同生活在一起也沒什麼意義,但他們害怕離婚後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的處理對自己不利,於是寧願犧牲自己的婚姻幸福,也不同意解除這種婚姻關係,最終還是造成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但法官爲了緩解雙方之間的對立情緒,往往判決不準離婚,或者在判准予離婚的同時,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方面向着一方傾斜,這也就造成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訴訟處理得不公。
其次,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情況比較複雜的案件,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之訴的審理將會影響離婚之訴的及時審理。比如有的夫妻財產與大家庭的財產混合在一起,或者夫妻財產需要專門部門進行評估鑑定,對夫妻財產的分家析產或評估鑑定,將會嚴重拖延離婚之訴的審理,在這同時,也加劇了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
離婚案件實行訴的合併,不利於充分保障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 相對於每一個訴訟標的,當事人都享有充分的陳述、申辯、舉證、貭證的權利。離婚案件中,合併審理離婚之訴與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之訴,使得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之訴附屬於離婚之訴,其訴訟權利無法獨立體現,也使得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得獨立訴訟制度得不到充分的應用與發展,也無法保障當事人充分享有訴訟權利。第二位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之訴的成立與否取決於第一位離婚之訴的成立與否,當一方當事人堅持不離婚的情況下,理所當然不會就子女撫養與財產分割問題進行陳述、申辯及舉證、質證,這對於那些感情尚未破裂,有望搞好夫妻關係的案件,可以成爲夫妻感情尚好的一種外在表現,但對於那些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再搞好夫妻關係的離婚案件,一方執意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拒絕陳述、申辯舉證、質證的話,那就不是明智之舉了,這將導致當事人有違本意地放棄了自己應該享有的訴訟權利,也有礙法院公正審理案件。
離婚案件幾個訴訟標的合併審理,不符合合併審理的目的,且還存在諸多弊端,但實踐中又難以打破以往合併審理的習慣做法,筆者認爲,有必要在立法上具體明確離婚之訴原則上應與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之訴分案審理,並在實際操作中設計出具體可行的制度方案。第一,離婚之訴與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之訴分別提出,分案受理,實行訴的分離。離婚訴訟的分離審理,可充分體現該訴訟的特性,也使得訴訟參與人能夠嚴格依照婚姻基礎、婚姻狀況及婚姻前景等標準來衡量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減少子女問題、財產問題對婚姻之訴的制約與影響,實現法律的公正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