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財產分割多少時間可以重新提出?

關於婚姻財產分割多少時間可以重新提出?

一、關於婚姻財產分割多少時間可以重新提出?

根據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同時第九條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未超過第九條規定的“一年”訴訟時效,因此,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否能享有勝訴權,就要看你是否能夠證明訂立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如果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則法院將駁回訴訟請求。

、婚姻財產的認定條件

舉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注意舉證剔除夫妻個人財產及家庭財產,要根據《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所界定的夫妻個人財產和家庭財產的範圍和認定原則收集證據予以證明。

(一)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一般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除此之外,不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的夫妻個人財產還有:

1、《婚姻法》第18條規定: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主要是指雙方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離婚時一方尚未明確可以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婚前複員軍人、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及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或者婚後10年內取得的復員費、轉業費。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及醫藥生活補助費。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並且沒有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部分,以及出資的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部分。

(二)家庭財產。家庭財產指家庭成員各自所有財產及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的總和。既包括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又包括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以及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對於有夫妻之外成員的家庭財產,首先應當分家析產,將夫妻共同財產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割出來後再進行分割。對於確實難以查清的家庭財產問題,可以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處理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婚姻財產的分割應當嚴格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則進行處理,對於婚姻財產分割的認定不明確的,可以進行財產保全或者財產清算,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明確的認定,只有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的情況下,纔可以進行合法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