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公司的出資該怎麼辦

離婚對公司的出資該怎麼辦

夫妻在婚姻關係期間,可能會出現對外投資的情況,此時獲取的收入就不僅僅是一般的工資了,還包括投資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等等。而要是日後夫妻離婚,也不會少了對這些財產的分割處理。那一般離婚對公司的出資該怎麼辦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離婚分割財產時,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組織等出資的處理:

一、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爲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透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爲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三、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當然也有可以是被認定爲一方個人財產的,針對不同性質的財產在離婚分割的時候,自然處理方式也不一樣。對於離婚夫妻而言,實際分割對公司的出資時,除了要按照《公司法》中的要求進行外,同時還需要遵守公司內部關於出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