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折價款分五年未給能否申請強制執行?

離婚房產折價款分五年未給能否申請強制執行?

離婚對於很多夫妻來說往往都是在無法解決雙方的矛盾以及糾紛的情況下最後的選擇,但是離婚之後不僅是孩子的撫養權以及所有的財產都要進行劃分,其中房產的分割更是重中之重,但是如果遇到離婚房產折價款分五年未給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呢?小編這就爲大家介紹一下這個問題的答案。

一、離婚房產折價款分五年未給能否申請強制執行?

1、如果沒有錢,可以協商,分期慢慢給對方,判決書永遠是有效的。

2、要能保障女方最基本的生活,如提供其他面積較小的住房,可以申請執行該房屋。

3、對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直接調取銀行存款,把執行款執行走,執行費從帳戶上扣走。

二、有關的法律資料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三、離婚後房子怎麼分?

(一)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二)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離婚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於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於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 該房產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於房屋的市場價值。

(五)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如果當事人是在全部償還銀行的貸款之後提起離婚訴訟,此種法律關係較簡單,一般平均分割房產。但在房屋價格飛漲的今天,夫妻雙方具備一次性全額繳納購房款實力的畢竟還是少數,大多數都是採取商業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房屋。商業按揭貸款大要經歷繳納首付,銀行支付開發商剩餘房款,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業主償還全部貸款之後從銀行手裏取得產權證等步驟。

那麼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法院會直接調取對方的銀行存款將執行款執走,然後支付給當事人。所以離婚的時候最好是及時的要回折價款避免以後出現不能及時支付以及拖欠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