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後彩禮最後歸誰?

離婚之後彩禮最後歸誰?

一、離婚之後彩禮最後歸誰

要看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如果夫妻雙方事先約定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之後對半分配。如果作爲男方贈予女方的,那麼就是女方個人財產,歸女方。如果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的,應該退還彩禮:

1、未登記結婚、未領證的,必須退回彩禮錢

面對中國複雜的環境下,有一些打着結婚口號欺詐錢財的不法分子,將男方分彩禮錢騙到後就跑路走人,讓很多農村家庭經濟損傷慘重。而且,沒有在民政局領證蓋章的婚姻是不被法律所認同的,所以當雙方未走到最後,彩禮錢應該歸還男方。

2、未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必須退回彩禮錢

假如結婚雙方都領了結婚證書,但卻沒有相應的結婚儀式,沒有生活在一起,在事實上並不存在夫妻關係,即不會存在夫妻的義務及權利,不存在夫妻的共同財產,女方也就不能將男方給予雙方結婚的彩禮錢私吞,因此彩禮錢依舊屬於男方,那麼女方也要無條件的將男方給予的彩禮錢退還。

3、導致男方家貧困,必須退回彩禮錢

如果夫妻雙方既領取了結婚證,又長時間生活在一起,但是男方家因爲結婚彩禮錢陷入了貧困,因爲彩禮錢致貧返貧,爲保護男方經濟不受到巨大打擊,引發起更大的社會矛盾,那麼女方家也必須將彩禮錢退回。

結婚後返還的特別規定是結婚後雙方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裏生活困難的標準是依靠個人財產或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彩禮返還原則上應當是全額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可能彩禮已用於購置雙方共同的生活物品,已消耗或已轉換爲共同財產時,可結合婚姻關係或同居生活的長短、是否消耗和是否轉換爲共同財產等具體事項,綜合把握。

二、彩禮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爲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彩禮一般是不予退還的,但是滿足上述情況的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退還彩禮請求的,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援。如果是作爲夫妻共同財產的,那麼這筆彩禮就必須對半分配。具體哪一方分的多一些,法院會根據夫妻雙方的情況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