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彩禮和嫁妝分配問題有什麼?

婚後彩禮和嫁妝分配問題有什麼?

一、婚後彩禮和嫁妝分配問題有什麼?

首先是對於彩禮的認定,彩禮是爲達到結婚的目的,在訂立婚約前後,依習俗由一方當事人及其親屬向另一方當事人及其親屬給付的金錢或財物;其次,對於彩禮是否應返還以及應返還的比例,彩禮全額返還應該以雙方既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又未共同生活爲前提,對於共同生活期間因共同生活消費支出的彩禮,如有證據證實的,一般不予返還,對於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應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同居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是否懷孕生子、過錯責任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經濟狀況、分手原因、正常合理消耗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酌定返還的數額及比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二、申請退還彩禮如何執行?

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於具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執行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的,涉嫌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生效的判決書承載了法定的責任義務,當事人應當執行判決書所判決裁定的責任義務。

法院執行彩禮返還的規定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夫妻二人離婚之後要求對方退還彩禮,不支援的,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以下幾種情形的,人民法院會支援退還彩禮。首先是雙方未到民政局辦理結婚證,其次是領取結婚證後未共同生活,最後就是由於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