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彩禮糾紛如何解決

離婚彩禮糾紛如何解決

彩禮糾紛,又名婚約財產糾紛,這樣的糾紛大多發生在偏遠的農村地區。那麼,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決規定,應當如何解決夫妻因離婚而發生的彩禮糾紛問題?下面,請你隨本站小編一起來學習下相關內容吧!

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特別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幾乎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那麼何謂彩禮,“彩禮”的表述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爲“婚約財產糾紛”。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所說的彩禮,其應當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爲了締結婚姻關係而給付的錢款或其他財產,其應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和地域性。若是在當地沒有此類習俗的前提下,一方爲了表示締結婚姻關係的誠心而主動給付另一方的錢款或其他財產則不宜認定爲彩禮,應視爲贈與行爲。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返還彩禮的案件時,應當根據雙方或接受錢款、財產一方所在地的風俗習慣及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確認當地是否存在締結婚姻關係必須給付一定的錢款或財產的風俗習慣,若不存在該風俗習慣,則不應適用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

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但,在司法實踐中,需要注意幾個問題:

1、在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上,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約關係爲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約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

2、雙方已經登記結婚的,只有在雙方確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已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且在雙方必須離婚的前提下,才支援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3、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是指絕對生活困難,即該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指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另外,在實踐中,也會碰到一些其他的情況,比如一方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經用於購置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彩禮已經在事實上轉化爲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已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或未辦結婚登記的同居生活中消耗。此時,雖然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應當返還,但返還彩禮的範圍如何把握呢?如果簡單的判決接受彩禮的一方按原數額返還彩禮,勢必會引起接受彩禮方對判決的不滿,同時,該判決對接受彩禮的一方也有失公平。

從上面內容可知,如果離婚夫妻一方的情形符合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另一方當事人應當返還彩禮。但實踐中,並非所有情形都會照着我們想法發展,因此彩禮糾紛的解決方法還應當視具體案件而定。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困惑,請你及時向我們本站諮詢,我們將會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來提供相應地法律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