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嫁妝彩禮該退還嗎?

離婚時嫁妝彩禮該退還嗎?

受我國的傳統影響,男女成婚前或者成婚時都要給付一定的彩禮和嫁妝。但是這些錢財是否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呢?在離婚時這部分的錢財能夠退還嗎?本站小編就爲您整理出關於這方面的內容,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幫您瞭解離婚時嫁妝和彩禮在離婚時要退還不?

婚約是指男女雙方爲結婚而作的事先約定。訂立婚約的行爲稱爲訂婚。按照舊禮制和傳統觀念,訂婚後,男女雙方即產生準夫妻效力,雙方近親屬間亦產生準姻親效力。

受我國幾千年來傳承的聘娶婚制度影響,婚約行爲雖已非現行法律所調整和保護的對象,卻仍是現代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民事習俗。特別是在廣大農村地區,傳統婚俗觀念依然根深蒂固,大多數青年男女相識談婚仍是透過媒妁之言,結婚仍是以訂立婚約爲前奏,重舉行婚禮儀式而輕婚姻登記程序並且早婚、閃婚的情形普遍存在。隨着社會經濟水平的全面提高,人民羣衆的生活日益富裕,彩禮給付標準也在不斷增長。贈與女方的首飾已由“三金”發展成爲“五金”,爲討“順、發、全、福、貴”的吉利口彩及顯示男方家底殷實、對女方的尊重與愛慕、女方身份尊貴,過彩禮數額動輒就是“六萬八”、“八萬八”、“十萬”不等,有的還要求男方家中有車代步。除此之外,還不算雙方互贈的貴重信物、高檔衣飾、名目繁多的各種紅包(通常如看屋禮、見面禮、酒水錢、謝媒禮、上轎禮、改口錢等)。一些家庭因婚舉債、因婚上當、因婚返貧、婚後“貧賤夫妻百事哀”、時常爲錢“臉紅”鬧架的現象已不鮮見。由於雙方瞭解較少、草率結合、性格各異等因素,一旦一方提出分手或離婚,往往會因彩禮、陪嫁的處分產生較大分歧,進而對簿公堂,導致婚約財產糾紛增多。筆者所在的漢臺區人民法院近4年來共受理此類糾紛78件,且逐年呈增長趨勢。由於此類糾紛大多夾雜着一系列家庭隔閡、生活矛盾、情感糾葛、觀念衝突、賭氣報復心理、經濟利益之爭,使得矛盾化解難度增大、社會不安定因素增多,亟待引起高度重視。

一、訴訟成因分析

1、歷史因素

聘娶婚是指男方以向女方家庭交付聘金、彩禮作爲結婚條件的婚姻形式。據我國史書記載,聘娶婚始於伏羲,大備於周。西周始創的“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爲聘娶婚規定了完備的結婚程序禮儀,其中前四項爲訂婚禮儀。“六禮備,謂之娶;六禮不備,謂之奔”的婚禮禮制被周以降歷代封建王朝、民國北洋軍閥政府以法律形式加以確認。南京國民黨政府頒行的《民國民法》第972條至979條詳細規定了婚約制度,明確“婚約爲男女當事人約定將來應互相結婚之契約,非男女當事人自行訂立固不生效力。”這與之前男尊女卑、“父母之命”的封建包辦婚姻制度相比,無疑具有巨大的社會進步意義。雖然我國1950年、1980年分別頒行的兩部《婚姻法》均未明文規定婚約行爲,並且“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是由於歷史悠久的法律、文化、習俗傳承和底蘊深厚的社會基礎、羣衆的心理認同,婚約行爲作爲一種重要民俗和人情禮儀,在現代社會生活中仍具有蓬勃的生命力。

2、社會因素

現代婚約民俗是建立在未婚成年男女雙方意思自治的基礎上,以雙方感情發展變化爲基線而達成的欲共同締結婚姻的合意。是否訂立或解除婚約,均是由一方當事人自行決定,而無法律強制約束力。這與“六禮”中的婚約制度明顯有本質區別。婚姻信用是民間社會的基本信用之一。由於家庭暴力、婚外情、閃婚閃離等負面社會現象增多,過彩禮習俗在很大程度上已成爲男方向女方表達愛意與尊重的信物贈與、締結婚姻的誠意履行、組建家庭的經濟能力及佐證婚姻信用的財產擔保,能較爲有效地預防婚姻兒戲化。從上世紀50年代流行的“三轉一響”到今天幸福的“要啥有啥”,彩禮的給付內容、數額幾乎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社會生活時尚密切相關。

3、觀念因素

彩禮給付標準不斷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也與人們盲目拜金、攀比、虛榮、從衆、善變、自私、狹隘等不良社會心理有關。一些男方家庭認爲自己給兒子高彩禮、早娶媳婦,顯得自家財大氣粗,家興財旺。一些女性擔心男方對自己“婚前一朵花,婚後一窩草”式的薄情、負心,便想透過提高彩禮數額提前施給男方“下馬威”,以警告男方珍惜、重視自己,避免自己應了那句“撿下的孩子用腳踢”的老話;另一些女性認爲自己比別的姑娘多要彩禮,不僅可以擡高自己身價,而且爲父母掙足了面子,引得周圍人羣一片羨慕、敬佩;還有一些女性因自己系出寒門,想要快速改變家境只好多要彩禮。而現實中,正是這些遠在普通農民家庭年收入數倍之上的高額彩禮造成男方家裏債臺高築、生活困難,爲雙方日後的婚姻家庭矛盾種下了禍根。當然,也有一些女性以騙婚斂財,錢物到手後便溜之大吉,這也是女性犯罪的作案手段之一。

二、審理難點

1、言詞證據多,禮金數額難查清

現實中,男方家庭爲表達對女方“明媒正娶”的尊重和鄭重,大多是透過男方父母或媒人之手一次性或分二至三次地將禮金支付給女方本人或其父母,並不會要求女方寫收條,也不會刻意找其他人見證過彩禮的全過程。如一旦雙方反目,女方本人或其父母不承認如數收到禮金,而男方對此節事實舉證不利,況且媒人一般情況下是一方或雙方的親友,如其抱着兩邊都不願得罪的心態不願出庭作證,或其所作證詞完全偏袒於一方,法院將難以查清相關事實。

2、雙方親友旁聽庭審座無虛席,易引發突發事件

雖然婚約財產糾紛的訴訟主體大多是男女雙方,有的男方起訴時還將女方父母列爲被告,甚至將媒人列爲第三人。但在傳統觀念裏,這事關兩個家庭甚至兩個家族的尊嚴和名譽,故在庭審時,雙方參與旁聽的“助陣”人數較多,一旦一方當事人有指責對方過錯的言詞,旁聽“親友團”立馬會反脣相譏,其他支援和反對的聲音也會同時響起。當審判人員制止時,其往往會理直氣壯地反駁:我講的是事實,憑啥不能說!由於各地基層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審執任務繁重、司法警力配備更是不足的客觀窘況,故一般在基層法庭普通民事案件庭審中不具有法警值庭的條件保障,這可能造成旁聽人員會肆無忌憚地繼續擾亂庭審秩序。爲避免突發性羣體事件發生,同時考慮到婚姻家庭類民事糾紛的特點、旁聽人員與當事人的特殊身份關係、其本無干擾司法辦案的主觀惡意,審判人員只有中斷庭審,再次重申庭審紀律,以通俗、婉轉的語言教育當事人要有理、有序地發言、舉證,勸誡旁聽人員要遵守庭審紀律,可待庭審結束後向法庭書面陳述意見。

3、法理與情理相沖突,易出現調解難、執行難困局

按照婚約民俗中不成文的規定,如果男方悔婚,女方則無需返還彩禮,反之,則由女方返還彩禮。由於這種民間法規則在羣衆心中已根深蒂固,導致法官釋法工作收效甚微。隨着社會生活觀念的開放,一些青年男女在短期內相識後便同居生活,閃婚現象也較多,一些女性甚至有懷孕、流產經歷。雙方由愛轉恨後,女方更認爲自己纔是最大的受害者,反而會怒索“青春損失賠償費”。這種對抗心理造成法院在承辦此類案件時判決率、上訴率較高。現實中,締結婚約的男女雙方大多年齡偏低(有的甚至未達到法定婚齡)、文化程度不高、無固定工作、經濟上不能獨立,法院判決女方酌情返還部分彩禮,如女方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案件就只能依法中止執行;待女方另覓男友結婚後,其婚前個人財產大都僅有孃家陪嫁、丈夫贈與的金飾或其他貴重生活用品,屬於特定紀念意義財產,爲尊重和保障人權,法院亦不能強制執行。如女方法律意識不強,即使其有可供執行財產,但出於對男方的刁難、報復,其與家人聯合對抗法院強制執行,亦增加了執行工作難度。

三、對策、建議

1、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倡導全民樹立男女平等、自由戀愛、移風易俗、崇德尚儉、新事新辦的健康社會價值觀念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精神動力、智力支援和思想保證。各級黨委、政府、行政、司法機關、婦聯、團委、基層組織應高度重視法律道德宣傳教育,深入開展送法、送公益服務下鄉工作,透過舉辦法制講座、發放普法知識手冊、健康報刊,大力宣講、普及馬克思主義婦女觀、《婚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及婚姻、女性健康知識,堅決根除男尊女卑、買賣婚姻的封建陳腐思想作怪;積極發揮社會正能量,宣傳、表彰移風易俗、婚事簡辦的先進光榮事蹟,懲戒、曝光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典型違法案例,弘揚我國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新風尚,教育廣大羣衆樹立正確、文明、健康的婚戀觀、家庭觀、生活觀,激勵青年男女自尊、自愛、自立、自強、自省、自勵。

2、人民法院能動司法必不可少

人民法院可加大巡迴審判工作力度,透過公開審理、以案釋法,闡明買賣婚姻、草率婚姻對自己、家庭、社會的危害後果,積極引導羣衆提高注意證據儲存、防範“隱性騙婚”、依法理性解決糾紛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透過發動羣衆旁聽庭審、徵詢意見、建議,對合理意見、建議、善良風俗肯定採納,增強裁判文書的司法權威,對認識誤區指導更正,統一羣衆的法律認知、是非觀念,從思想源頭預防、減少此類糾紛,有效實現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在案件審理中,根據查明女方儲存彩禮的線索,及時加大財產保全力度,主動預防女方事後窩藏、轉移、揮霍彩禮,提高執行質效;統一裁判尺度,結合本地風俗人情,對自願給付彩禮的附條件贈與行爲,合法、合情理地確定“酌情返還彩禮”標準;對借婚姻索取的財物,屬於非法所得,應依法判決收繳國庫,以示懲戒;對借婚約詐騙斂財的,應將詐騙所得財物全部退還受害人,對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加強社會干預合力

基層組織、部門應強化、創新基層社會管理,廣泛開展形式多樣、內容健康向上、羣衆喜聞樂見的文化活動,建立、開放村組書屋、心理輔導工作室、體育健身場所、勞技培訓班,豐富羣衆的精神文化生活,倡導優良的婚姻、家庭道德風尚;加強對貧困家庭的創業致富提供政策、貸款、技術幫扶,避免其因婚後生活困難而雪上加霜;對訴訟中的此類案件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努力將矛盾、隱患及時消滅在萌芽狀態,維護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