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結婚了想退婚要退彩禮錢嗎?

快結婚了想退婚要退彩禮錢嗎?

一、快結婚了想退婚要退彩禮錢嗎?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是可以退彩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二、離婚彩禮的一些具體問題及解決辦法

1、返還範圍:

是不是男女雙方在戀愛中所有贈送物都應返還?彩禮到底包括哪些?這是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只有解決好彩禮返還範圍,才能切實維護好雙方的利益。筆者認爲,以下兩個方面應該不屬於彩禮返還的範疇:

第一、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部分用於共同花銷,如爲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

第二、屬於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爲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願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於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2、訴訟主體的確定:

在最高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中,只是說“給付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那麼這裏所說的給付方是否包括當事人的父母呢?筆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爲是終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辦,送彩禮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爲家庭共有財產。而在訴訟中大多數也是由當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訴,因此爲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防止應訴方以起訴人不適格作爲抗辯,應當對“給付方”作擴大解釋。

彩禮的具體情況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這只是民間的習俗,在法律上是不認可的,但涉及到雙方並沒有形成合法的夫妻關係,那麼是可以要求退還處理的,雙方如果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認定並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