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結婚兩頭走還需要彩禮嗎?

男女結婚兩頭走還需要彩禮嗎?

一、男女結婚兩頭走還需要彩禮嗎?

結婚之前由男方支付女方彩禮,法律上面是沒有相關要求的。所以即使雙方在結婚之前沒有給付彩禮,其實對結婚證的領取也不會產生任何的影響。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從法律意義上認定男女是否具有夫妻關係的,只需要看是否按照規定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到了結婚證。在這方面並沒有要求結婚之前男方必須要給付女方彩禮,所以法律意義上的結婚,其實並不需要支付彩禮。

二、男女結婚兩頭走是否需要彩禮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解釋(二)》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爲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

男女結婚時所支付的彩禮,與結婚本身並沒有直接關係,男女結婚是個人的權利,根據我國婚姻自由的政策,沒有支付彩禮也是可以結婚的,相關情況還需要基於實際的支付情況來進行處理,構成法律上規定的退還條件的,是需要進行退回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