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是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民法典》第1062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房產分割,增值部分基於一方個人財產投資在婚後取得的收益,這種收益法律也視爲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