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男方嫁給女方彩禮是必須的嗎

結婚男方嫁給女方彩禮是必須的嗎

一、結婚男方家給女方彩禮是必須的嗎

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爲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爲妻時,應當給女方家一定數額的財產,作爲雙方結婚的訂婚禮物。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彩禮一般具備以下幾個特點:

(1)該地有給付彩禮的習俗,婚前給付一般與締結婚姻有關。

(2)從給付金錢的數額或者實物的價值上進行考量,彩禮一般爲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

(3)彩禮的給付,都是非自願的,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

(4)彩禮給付、接受的主體往往不侷限於男女雙方本人,給付方包括男方及其父母兄姐,接受方同樣包括女方及其父母等近親屬。

(5)彩禮主要歸女方孃家。

二、離婚時彩禮如何返還

對於彩禮的返還,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當事人均有權要求返還彩禮。

三、離婚後彩禮需要歸還嗎,特殊情況下可不予歸還

離婚後彩禮需要歸還嗎?這個問題一般是女方最爲關注的。屬於以下這些情況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四)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我們發現實踐中,也不是所有的男女在結婚的時候都是給付了彩禮的,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結婚男方家給女方彩禮並不是必須的,這不屬於結婚的必經程序,實踐中那些給付了結婚彩禮的,往往都是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之後的選擇,對此法律中沒有過多的做出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