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買房做陪嫁屬於誰的?

彩禮買房做陪嫁屬於誰的?

一、彩禮買房做陪嫁屬於誰的?

若房子是由男方家給與的彩禮購買,一般是屬於雙方擁有的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看情況進行分割,結婚孃家陪送嫁妝,首先肯定屬於贈與行爲;贈與的物品是屬於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還是女方個人的贈與,在離婚時能否要求全部返還,要結合嫁妝的贈與時間來具體判斷。

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

這類嫁妝應認定爲女方孃家對女方個人的婚前贈與,是女方的婚前財產,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爲女方個人所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因此,在領取結婚證前尤其是農村地區,很多年輕人未到法定結婚年齡或是基於風俗,先辦理酒席後領取結婚證的,在此時女方孃家陪送嫁妝屬於對女方個人的贈與。

若是在登記結婚後陪送的嫁妝,這類女方孃家未明確表示是對女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定爲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約定的,則按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二、哪些情況不予返還結婚彩禮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爲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爲用於共同生活。因爲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綜上所述,買房作爲陪嫁的話,若是由女方家庭購買之後在進行結婚,是屬於女方家裏的財產,若是由男方出錢一起買房,在離婚的時候,就要按照比例分割,除了沒有領取結婚證、沒有共同生活等情況可以追回彩禮,其他情況下,法院不支援男方追回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