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共同財產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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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和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婚前的財產是房子,存款或股票,證券等會發生增值的財產,那麼婚後這些財產的所有權仍屬於個人所有。但發生增值的部分就屬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