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前財產可以給婚後丈夫還錢嗎

女方婚前財產可以給婚後丈夫還錢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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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下女方婚前財產可以給婚後丈夫還錢嗎

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婚姻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具體爲: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 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 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 間 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 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婚姻法》的規定執行。

關於女方婚前財產可以給婚後丈夫還錢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爲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