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未達法定婚齡而登記結婚的,適用無效婚姻的規定。有權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爲婚姻當事人及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並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爲婚姻法律關係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