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婚姻登記判決書規定是怎麼樣的

我國的現行法律的制度,規定的是對於不滿意現行婚姻的雙方,可以向有關機構提出申請,不過必須確保該申請是雙方約談後有效,對於愚弄法律機構的行爲,法律機構有權根據相關的法律追求相關的法律的責任,但是對於申請撤銷婚姻登記判決書規定是怎麼樣的,必須經過法律機構經過審覈方能生效,否者無法讓婚姻登記自動失效。

申請撤銷婚姻登記判決書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撤銷婚姻登記的受理條件

1、該結婚登記在中國內地辦理;

2、一方當事人受脅迫結婚;

3、雙方目前仍維持該狀況;

4、受脅迫結婚的當事人本人提出撤銷申請;

5、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

二、不予受理條件

1、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請求期限內的;

2、不能提供法律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的。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三、受理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無範例)

2、結婚證(無範例)

3、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無範例)

4、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無範例)

四、法定期限

婚姻登記機關對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爲受脅迫結婚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作出撤銷婚姻的決定,宣告結婚證作廢,並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於三十日。

五、承諾期限

婚姻登記機關對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爲受脅迫結婚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作出撤銷婚姻的決定,宣告結婚證作廢,並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於三十日。

六、批准撤銷的條件

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將《 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七、登記程序

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

申請人須在原婚姻登記處辦理申請手續。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1、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當事人提供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2、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的程序

法律機構會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依據法律所規定的具體的條例來處理提交的申請,所做出的申請撤銷婚姻登記判決書規定是怎麼樣的不得由法官個人的意願做出判決,必須走司法程序審理後再做出決定,防止出現個別亂判案情的現象出現,保證所有待處理的案件得到公平的審理,保證了法律審理案件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