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結婚登記是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然後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條件才能進行登記的,在生活中由於自己工作的原因不在戶口所在地但是需要登記結婚的,我們稱其爲異地結婚,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辦理異地結婚需要什麼證明吧。
登記地點: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攜帶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③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③的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③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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