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受脅迫結婚如何理解?

一、對受脅迫結婚如何理解?

對受脅迫結婚如何理解?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脅迫,是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因此脅迫結婚有下列幾種情形:

1、行爲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2、行爲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同時要注意,脅迫結婚必須是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的意願,也就是在不自願的情形下結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脅迫結婚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

二、因婚姻脅迫如何申請撤銷婚姻登記效力?

1、初審。婚姻登記員查驗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覈查本登記機關原登記檔案。

2、受理。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3、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書內容進行比對、覈查,確保相關內容的一致。

4、報批。婚姻登記員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5、公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如30日內無異議,則宣告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同時宣告該婚姻證作廢並收回。

綜上所述,我國曆來提倡婚姻自由,禁止包辦買賣婚姻,也杜絕脅迫婚姻的發生。如果一方用各種理由要挾對方結婚的,這種婚姻沒有效力。作爲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婚姻登記機構作出撤銷婚姻決定後,同時宣佈結婚證作廢,雙方解除夫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