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簽字之後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嗎?

一、離婚協議書,簽字之後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嗎

離婚協議書,簽字之後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嗎?

離婚協議並不是在簽訂後,立即生效,而需要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之後,把離婚協議備案在民政部門後,才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即生效時間是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後。

二、離婚協議簽訂後可以反悔嗎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一經雙方合意,沒有正當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都不可擅自變更。

按照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訴訟離婚,一種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合意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律行爲。離婚的法律後果是解除夫妻間的身份關係,所以,我國法律在允許雙方協議離婚的同時,要求協議離婚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

1、離婚雙方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2、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離婚協議必須是男女協商一致達成的,且符合法律規定;

4、協議離婚須得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查批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協議不同於合同主要表現爲,一般民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成立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而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爲離婚而簽訂的協議,以離婚爲條件,如果男女雙方沒有離婚,男女任何一方不得憑藉離婚協議中的內容要求財產歸屬,當雙方離婚時,該離婚協議對雙方纔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已體現出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關於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共同形成的合意,應爲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事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當事人行事應當依據的標準,當事人就某一事項達成的協議,如果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應當遵照履行。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作爲一個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沒有證據證明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籤署的協議,應視爲真實意思表示,離婚後又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援。

要知道,離婚協議書並不是在雙方當事人都簽字之後就會馬上生效,而應該是在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協議書辦理了備案之後,此時意味着夫妻已經解除婚姻關係,而離婚協議對當事人也就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