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受脅迫婚姻必須上訴嗎

有很多事情沒有證據或者法庭沒有最終的蓋棺定論之前,大家不能單憑其中一方的一面之詞就濫用同情心的。例如說,有些人當初結婚根本不存在着任何的受脅迫的情形,就是發生了矛盾想要以撤銷婚姻的這種做法提起訴訟,那一審在判決的時候當然會根據實際狀況,不會按照撤銷婚姻來處理。所以有些人考慮的是在我國受脅迫婚姻必須上訴嗎?

在我國受脅迫婚姻必須上訴嗎

一、在我國受脅迫婚姻必須上訴嗎?

上訴不是必須的,但是,被告和原告都可以上訴的,這是法律的規定。撤銷婚姻關係案件適用簡易或普通的訴訟程序,有原、被告雙方,一方不服判決,可向上級法院上訴。對此,在判決書中也會明確記載。請注意這是說的是撤銷婚姻關係案件。另外,實踐中還另有一種,要求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訴。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上訴。

上訴,指的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二、哪些情形是脅迫婚姻?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脅迫,是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因此脅迫結婚有下列幾種情形:

(一)行爲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二)行爲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同時要注意,脅迫結婚必須是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的意願,也就是在不自願的情形下結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脅迫結婚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

三、脅迫結婚如何處理?

脅迫結婚如何處理?方法有兩種:

(一)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受脅迫而申請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二)可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爲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如果您真的是受到脅迫,在一審的時候根據確切的證據作出了撤銷婚姻的這種決定,雙方都沒有爭議的話就完全不必要上訴了,所有的民事糾紛,沒有任何一種是必須上訴的,上不上訴這是自己可以選擇的,對受脅迫的婚姻存在爭議判決的話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