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協議離婚的,只要沒有領取離婚證、離婚協議尚未在民政局備案的情況下,是可以修改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簽訂離婚協議要注意什麼
1、辦理離婚登記後,備案於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難的,因此,簽訂協議時要有心平氣和、保持理智,同時,離婚協議內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於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於寬泛。
比如離婚協議約定,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
由於有哪些
財產、如何進行分割沒有在協議當中體現出來,因此雙方意見很容易產生分歧,一方認爲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另一方卻認爲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爲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
這樣在不能協商一致情況下,只能訴諸法院。
但是一般法院會根據協議認爲你們已分割完畢,不存在欺詐、脅迫情況是很難支援你的請求的。
所以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一定要慎重,如果你不知道該怎麼寫,可以找律師代寫。
2、還要防止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隱匿財產,因此,不能做類似“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的約定,以避免離婚後喪失起訴分割對方隱匿的其它財產的機會。
3、經過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即有法律效力,無需公證。
但是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效力更強,公證處事代表國家行使公證權,也就是說離婚協議的內容經過了國家的認可。
今後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實,否則法院一定會支援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
如果爲了避免以後有麻煩,最好還是能公證一下。
離婚協議書在雙方均同意修改的情況下是可以更改的,但若有一方不同意,則不能更改,除非能證明離婚協議的簽訂是受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籤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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