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申請
1.離婚登記按地域進行管轄,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應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爲,當事人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爲辦理。
3.申請時應持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以及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以及關於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2)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
(3)登記離婚和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詢問相關情況,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在度過三十天的冷靜期後可以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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