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病離婚小孩歸誰撫養

有精神病離婚小孩歸誰撫養

一、有精神病離婚小孩歸誰撫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子女撫養問題,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

在審判實踐中,與精神病人離婚後,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況下,判歸其配偶撫養。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承擔,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支援。

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有能力並願意承擔該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責任,徵得配偶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將未成年子女歸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代其進行撫育。

另外,若配偶方確有不宜撫育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形時,也可以將未成年子女歸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代撫育,但應當徵求該監護人的意見。

父母雙方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二、什麼情況下離婚後孩子能共同撫養

第一,父母雙方具有合作能力。這一點是至關重要的。

第二,共同撫養符合父母雙方以及孩子的需求。

第三,共同撫養的具體安排符合實際教養情況。

第四,父母雙方的能力、財力和其他方面的情況比較接近。

這是一個現實條件,如果父母一方的財力、能力或者其他方面遠勝於另一方,那麼優勢方在爭取撫養權上具有絕對的優勢,自然不會考慮與另一方合作來共同撫養孩子。

離婚時,父母雙方都想要孩子,這本是一樁好事。但是如果雙方爲了爭奪孩子導致關係交惡,這對於孩子的傷害可能更甚於婚姻的破裂。因此,作爲律師,一般都建議在雙方都想撫養孩子的情況下,父母們可以優先選擇共同撫養的模式,雙方按照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協商解決孩子成長中遇到的問題,共同呵護子女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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