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房產婚後賣掉錢要如何判
婚前房產婚後賣掉錢歸有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賣掉房子的錢自然也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當然應當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無權佔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前房產離婚後要如何分割分配
1、一方在婚前取得產權的房產,不管有沒有支付全部購房款,房產都歸產權房所有。婚後共同財產支付部分購房款的,在離婚分割房產時,獲得房產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補償。
2、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後才取得產權證的房屋。一般情況下,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此種情況下,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後,交易已經完成,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因此,即使未取得房產證,該房產也應認定爲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房產歸購買房屋房所有。
3、一方婚前貸款購買,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產權登記在己方名下,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子。這種情形,此時登記的房產歸登記一方,共同還貸的房款及房子的增值由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婚前雙方出資購買,產權證之登記一方的房子。此種情況下,離婚時登記方承認共同出資的,則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登記方不承認另一方有出資,且未登記方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事實或出資不是贈與的,則登記的房產屬於登記方,在離婚分割時,只對另一方給予補償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二婚婚前財產要如何判
二婚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爲“共同財產”,雙方必須進行書面約定。並且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爲婚姻的存續轉化爲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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