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可以起訴第三者破壞婚姻
如果第三者的破壞婚姻行爲涉嫌重婚罪或者破壞軍婚罪的,屬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提起自訴。
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是重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是破壞軍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壞婚姻第三者的處罰是什麼
破壞婚姻第三者的處罰如下:
一、如果第三方行爲的性質和情節較輕,就會受到社會道德的譴責,不必受到法律的嚴懲;
二、如果第三方行爲的性質和情節嚴重,第三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停止侵權。如有重婚,同居第三方應解除關係,停止侵犯合法配偶權益:
1、賠禮道歉。如果第三方的行爲,騷擾合法配偶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精神傷害,應道歉;
2、返還財產。第三方不當接受財產,侵犯合法配偶夫妻共同財產權益的,應當返還財產;
3、賠償損失,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如果丈夫不知道如何撫養妻子和第三方的孩子,丈夫有權要求第三方賠償物質和精神損害;
4、治安行政處罰。第三方構成重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冷暴力婚姻是否可以離婚
遭受家庭冷暴力,是可以離婚的。
雙方如果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的,則可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以解除婚姻關係。
如果男女雙方就離婚無法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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