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放棄繼承權能修改嗎

如果放棄繼承權能修改嗎

一、放棄繼承權能修改嗎

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一般來說,放棄繼承經過公證,說明當事人是經過深思熟慮的,反悔要有正當理由纔可以。

若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並對放棄繼承進行了公證,則放棄繼承遺產的公證書是不能撤銷的。公證後繼承人就不能反悔再去繼承遺產了。

但存在一種例外,並非所有放棄繼承遺產的公證都不能撤銷的,如根據繼承人的事由確實可撤銷的,可由法院來決定是否承認繼承人的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爲。遺產處理前或在遺產繼承糾紛的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二、如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

在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原件。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爲有效。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二)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三)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四)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五)公證員認爲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放棄繼承權公證的審查和注意事項

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一)當事人的身份、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以及是否確實享有繼承權;

(二)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受欺詐等影響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存在;

(三)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的。

公證處審查後認爲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的行爲能力,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則應依法制作並出具放棄繼承權公證書。公證書自公證審批簽發之日起生效。

異常可以辦理繼承公證,一旦辦理公證以後,將會具有更強的法律效力,一般如果被繼承人想要接受或者是放棄繼承那麼都需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放棄,遺產繼承同樣也是需要進行公證以後再明確放棄,這種情況下一般是不能夠撤銷或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