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應當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作爲去世方的遺產進行分配。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1、男女平等
基於所應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離婚分割時雙方也處於平等地位。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
3、尊重當事人意願
這是尊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表現。尤其是一方自願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自不應加以禁止。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一是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不應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二是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也應視各自的實際需要,從而做到方便生活,物盡其用。
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貪污、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夫妻因從事生產、經營等與他人有財產共有關係的,離婚時應先分出屬於夫妻的份額,然後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如果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去世,那麼需要對去世這一方的遺產進行分配,但是去世這一方的遺產通常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半,如果當事人還有個人財產的,那麼個人財產也需要進行分配。如果雙方有小孩,那麼小孩也需要佔一定比例的財產,父母和配偶都需要佔一定比例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