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被撫養人的生活費賠償是怎麼樣的

一、侵權責任法被撫養人的生活費賠償是怎麼樣的

侵權責任法被撫養人的生活費賠償是怎麼樣的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被《民法典》所取代,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一般侵權責任與特殊侵權責任二者有什麼不一樣

1、歸責原則適用的區別

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行爲則依民法通則和有關民事法規的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和公平責任原則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責任構成要件的區別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爲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爲人的過錯。

特殊侵權責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確定,它由法律根據具體情況規定。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種特殊侵權行爲所要求的特別條件各不相同,不具備該特別條件就不能構成該特殊侵權責任。

3、舉證責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權責任的證明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賠償權利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行爲,損害後果,加害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特殊侵權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其倒置的範圍並不是全部侵權責任要件,而是在過錯證明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損害事實、因果關係的要件仍由賠償權利人證明,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推定過錯的,加害人否認,應證明自己無過錯;在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加害人主張損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過錯所致時,應負責舉證。加害人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的,纔可以免責或減輕責任。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如果構成了侵權責任,那麼就需要承擔對應的侵權責任,如果是遇到有需要賠償撫養人生活費的情況,那麼就需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看,因爲涉及到的撫養對象不同,對應的賠償責任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