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保證書有沒有法律效應
婚前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應視情況而定。
婚前保證書可以視爲是夫妻雙方簽訂的合同,如果滿足以下條件的屬於有效合同,對雙方有法律效應,如果不滿足的則無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如果結婚保證書籤訂時一方爲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該保證書無效;
(二)意思表示真實,如果結婚保證書籤訂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該保證書無效;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如果雙方約定發生一定情況後直接剝奪一方的財產權等條款是無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婚前財產分割保證書有效嗎
婚前財產分割保證書有效的,但需滿足如下生效條件:
1、協議能體現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2、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
3、協議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4、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婚前協議在離婚時有沒有效
離婚協議的內容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關於夫妻財產的分配和處分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婚前協議中約定了以離婚爲條件的條款,因涉及到侵犯一方的婚姻自由權,可能會被認定爲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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