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離婚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精神病離婚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一、精神病離婚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1、精神病離婚的管轄規定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精神病人離婚的法律規定是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不能協議離婚的,另一方想要離婚需要去法院訴訟離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清醒時可以協議離婚,並且辦理離婚手續。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精神病人如何離婚

1、精神病人是不能夠辦理協議離婚的。協議離婚又稱爲自願離婚,是指婚姻關係而雙方達成合意而解除。協議離婚要求夫妻雙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不存在欺騙、脅迫等情形,所達成的離婚協議纔能有效,才能辦理協議離婚的手續。如果一方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應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缺乏達成有效離婚協議的要件,故此不能辦理協議離婚。不允許精神病人辦理協議離婚其實是對精神病人利益的保護,以避免精神病配偶利用精神病人的疾病達到自已不可告人的目的。

2、如精神病配偶一方存在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精神病人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的行爲,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該條的作出,主要是解決精神病人的代理人與離婚案的被告混同以及某些精神病人的配偶爲了個人利益,既不起訴離婚,也不履行夫妻撫養義務等問題。從適用條件上看,該條只針對已經完全喪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即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身的行爲);從法律程序上看,其它有監護資格的人必須先起動一個變更監護關係的特別程序,才能代理精神病人起訴離婚。需要指出的是,這裏所指的侵害手段主要爲遺棄、虐待但不限於此,比如說家庭暴力、轉移資產等也包括在內。換言之,只要是有嚴重損害精神病人權益的行爲,新的監護人就可以代爲起訴。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精神病人的離婚情況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因爲協議離婚是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離婚,但是精神病人不具有相對性的民事行爲能力,所以是不能夠協議離婚的,但是能夠透過訴訟離婚方式來解除夫妻之間的關係,人民法院是需要判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