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哪些條件可以離婚?

達到哪些條件可以離婚?

一、達到哪些條件可以離婚?

達到如下的條件可以離婚:

1、如果雙方協議離婚的,應當滿足婚姻關係合法有效、已訂立離婚協議、雙方協商一致、親自申請、經過離婚冷靜期等條件;

2、如果雙方起訴離婚的,應滿足雙方婚姻關係有效、無法協議離婚、當事人自願、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等條件。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什麼?

1、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覈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構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2、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3)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籤協議和起訴都可以離婚,起訴離婚,原告要準備身份證,結婚證,婚內共同財產的證明,起訴狀。準備好這些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接到起訴狀後,符合立案條件的,會及時立案,並通知原告,然後開庭審理,下達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