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爲書寫遺囑是代理行爲嗎?
代書遺囑不是代理行爲,遺囑是與人身關係緊密的行爲,不能代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二、代理行爲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爲 ;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爲;
3、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4、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爲承擔民事責任。
三、代理行爲的類型有哪些?
1、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即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3、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爲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或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利害衝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四、代書遺囑中哪些人不能做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五、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3、僞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綜上所述,對代寫遺囑的這種行爲不能簡單的理解成代理行爲,在我國,找他人代寫遺囑的,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可以由其中一位見證人代寫,寫完遺囑後,遺囑結尾的部分要有代寫人、遺囑人和見證人的親筆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