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代理人能代理其未成年子女放棄繼承權嗎
指定代理人不能代理其子女放棄繼承權。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爲無效。
《民法典》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繼子女有繼承權嗎繼子女的繼承權和遺產的
繼子女,是指丈夫與前妻或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子女,丈夫或妻子對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稱爲繼子女。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條件關鍵就是他們之間是否形成了扶養關係,只有在繼子女受到繼父母的扶養或扶助,經法律確認其形成了扶養關係時,繼子女纔有繼承權。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不能償還債務的繼承人能放棄繼承權嗎
身上有債務可以放棄繼承權。繼承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決定放棄繼承權。債權人對債務放棄繼承權的行爲也不能行使撤銷權。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在於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行爲之前存在的財產),而非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行爲之後才發生的財產),放棄繼承權,雖然也會使債務人的財產減少;
從而間接地影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但放棄繼承權只是阻止債務人將來責任財產的增加,即放棄增加責任財產的機會,不是放棄現有財產,所有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同時,繼承權是基於身份權而產生的財產權,如允許撤銷將會侵害債務人的人身利益,干涉了人身自由。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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