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離婚財產如何處置
夫妻雙方自由離婚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平等處分,由雙方自行協商分割,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法院如何認定
受脅迫的婚姻脅迫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此處的脅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脅迫的行爲具有違法性;
2、受脅迫方在脅迫的行爲下做出了同意結婚這種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3、脅迫方須有脅迫對方令其產生恐懼,做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4、脅迫的行爲與受脅迫方作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因受脅迫而結婚,是意思表示真實性的重大瑕疵,嚴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應當否定其法律效力,賦予受脅迫方請求撤銷該婚姻的權利。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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