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離婚協議書自辦理離婚登記後生效,離婚協議書生效後,長期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協議書有必要公證嗎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在解除婚姻關係時對財產問題及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的一致意見。
根據婚姻法相關法律,離婚協議書在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生效,也就是說,辦理離婚登記領離婚證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前提條件。
所以,如果只是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書而未辦理離婚手續的話,並不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書也是無效的;
即使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離婚協議書也不產生效力。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講,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其實是沒有必要的。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協議離婚的,離婚協議書自辦理離婚登記後生效,離婚協議書生效後,當事人要按協議的約定履行離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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