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可否約定爺爺財產贈予孫子?

離婚協議可否約定爺爺財產贈予孫子?

一、離婚協議可否約定爺爺財產贈予孫子?

不可以,離婚協議約定的財產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爺爺名下的房產只能歸在爺爺自己身上的,如果他想把財產給孫子的話,那是另外一回事兒。所以這個離婚協議約定的話,屬於不合法的。也就是說時不能把爺爺的合法財產擅自處分的。

離婚後財產贈送給孩子是可以的,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子歸子女所有。但是在離婚後,往往有些人就開始對財產的分配反悔,對贈與孩子的房子動心思,不給孩子過戶或想方設法把房子要回來。在房屋過戶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與。也就是說,在離婚證到手後,立刻行使撤銷權,想把房子再拿回來。

二、離婚分割財產有什麼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實施家庭暴力的;

(2)重婚的;

(3)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跟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離婚時的財產怎麼分配?

(一)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二)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三)主張爲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四)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爲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五)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後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六)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爲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七)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在離婚協議中,不可以約定爺爺財產贈予孫子,過錯行爲導致的離婚,對於過錯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就是照顧無過錯方原則,這也是離婚分割財產遵循的主要原則,除此之外,分割婚內共同財產還要遵循合理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