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離婚小孩判給誰是合法的
正常離婚小孩判給誰,應當是根據孩子的年齡以及父母的經濟能力和孩子的實際需要來進行不同的判斷的,離婚後孩子的歸屬,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2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親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4、2-8週歲的孩子,可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考慮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8週歲以上的孩子,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5、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二、撫育費數額是什麼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地的平均收入計算。
撫養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
”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在下列條件出現時,可以和另一方協商減免撫養費,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確有困難無力支付,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確有撫養能力的;
2、收入明顯下降,暫時無力按原來的協議或者判決履行支付義務;
3、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確無撫養能力的;
4、確有困難無力支付,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4)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父親離婚的時候,如果孩子年齡比較小,比如說還是屬於哺乳期內的話,人民法院在判決孩子的撫養權的時候,就需要考慮到孩子的年齡年齡,然後大多情況之下選擇判決給女方一起生活,主要還是因爲女方跟哺乳期的孩子一起生活時,更加有利於照顧孩子的日常起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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