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堂表兄妹可以結婚嗎?

在我國堂表兄妹可以結婚嗎?

一、在我國堂表兄妹可以結婚嗎?

堂兄弟姐妹之間是不能結婚的,但是這僅僅限於三代以內的堂表兄妹之間,如果雙方有一定的親屬關係,也算是堂表兄妹,不過因爲並不在法律禁止的近親範圍內,那麼同時滿足其他結婚條件,登記結婚之後婚姻關係還是合法的。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男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週歲,但雙方爲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禁止一定範圍的血親結婚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爲“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製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繫,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二、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哪兩類?

(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爲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爲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擬製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係,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於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民法典》確認的擬製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對於擬製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但《民法典》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典》對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因此,《民法典》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於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製直系血親關係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於禁止結婚的範圍。至於擬製旁系血親問的通婚,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係、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爲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了人們享有婚姻的自由,但是在某一些方面也有一些禁止結婚的情形,例如說存在血緣關係的三代以內的,此時這種情況是不能夠結婚的,此時也是要遵守禁止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