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強烈不同意怎麼辦.

離婚時一方強烈不同意怎麼辦.

一、離婚時一方強烈不同意怎麼辦?

在對方堅持不同意離婚的時候,想要離婚的一方,沒有別的辦法,只能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判決准許離婚才行。起訴,其實很簡單,訴狀、結婚證、身份證準備好,直接從各省進階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平臺填寫起訴的材料,並將有關證件、證據拍照上傳,然後按規定交納訴訟費就可以了。

然後等通知開庭、調解、判決。人民法院是否判決離婚,自然不是我們能左右的,我們需要做的就是儘可能的提供能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以使人民法院的法官們認爲我們實在是沒有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的理由了,兩個人之間實在是不能過了,纔有最大可能的判決准許離婚。

二、起訴離婚調解不去會怎樣?

起訴離婚調解一方不到的,《民法典》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調解。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下落不明經公告未到庭的,則無法適用調解程序。《民法典》關於調解,作爲判決離婚前置程序的規定並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後經審查,如果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可以走協議的方式,也可以走訴訟的方式,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只能走第二種,但前提需要找齊相關的證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法院纔會更快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