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對後媽是不是有贍養義務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扶養關係的,成年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
繼父母子女間是不是形成扶養關係,不能以撫養教育時間長短論,我國《民法典》婚姻編或相關司法解釋並未對形成扶養關係所需要的期間進行規定;
撫養的真實含義應當是繼父母和繼子女如同親生父母子女之間一樣的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在物質上有幫助,彼此在情感上有交流。
繼父母和繼子女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在物質上有幫助,在情感上有交流,是確認繼父母和繼子女形成扶養關係的關鍵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二、養子女對生父母是不是有贍養義務
養子女對生父母沒有贍養義務。
雖然成年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但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成年的養子女只需對養父母盡贍養義務。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民法典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三、孫子是不是有贍養爺爺奶奶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祖父母要求孫子女承擔贍養義務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沒有贍養能力;
二是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
有負擔能力是指義務人在保持自己家庭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尚有能力(餘力)。若贍養義務人履行了贍養義務,不會影響到自己家庭的基本生活,則表明其具有負擔能力。
孫子女對祖父母的贍養義務是具有一定前提條件的,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具有一定的區別,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無條件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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