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未分居的財產分割方法是什麼?

離婚後未分居的財產分割方法是什麼?

一、離婚後未分居的財產分割方法是什麼?

1、雙方當事人共同財產分割進行協商,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對其共同財產進行平分;

2、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進行判決,法院依據具體的情況作出判決。

離婚時有夫妻雙方都知道的共同財產未分割,離婚後要求分割的。對共同財產要求分割的權利是基於物權產生的權利,但又不同於一般的物權。要求分割時,如共同財產的在離婚雙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於物權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不應受時間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時,共同財產已經不受雙方或一方掌控,就演變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賠償的債權,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起兩年內起訴,否則喪失勝訴權。

二、籤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反悔嗎?

1、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的,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屬於民事合同。離婚後一年內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經審理未發現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爲的,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構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定位爲民事合同。既然屬於民事合同,對雙方就有一定的約束力,不能隨便反悔;其次規定了時間限制,限於離婚後一年內,超過這個時間則不予保護;最後規定了支援當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訴訟請求的幾種情況,即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爲,除此以外,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三、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一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辦離婚手續可以協商分割財產,也可以起訴分割,籤離婚協議也是可以反悔的,夫妻倆籤離婚協議後,發現對方隱瞞婚內共同財產的,可以反悔,此時需要去法院起訴,請求重新分割婚內共同財產,離婚協議在本質上屬於民事合同,對夫妻雙方有一定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