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爲人放棄繼承權可以嗎?

無民事行爲人放棄繼承權可以嗎?

一、無民事行爲人放棄繼承權可以嗎?

無行爲能力人一般不能放棄繼承權,因爲放棄繼承的主體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爲能人作出的纔有效,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無行爲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法定代理人代爲行使。意思就是無行爲能力人是否放棄繼承權或者接受遺贈,本身無權決定,而應由法定代理人來決定;無行爲能力人繼承遺產或接受遺贈的手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辦理。

二、放棄繼承的規定是什麼?

放棄遺贈後是否還有權繼承財產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即成立。繼承人如果想重新取得繼承權,在其他繼承人有異議的情況下,必須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權。

人民法院會根據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提出的恢復理由重新進行認定,非經法院認定程序,繼承人不能自行恢復。而且,恢復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提出,如果遺產已經分割處理完畢,成爲各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法律明確規定是不予承認的。

放棄繼承權可以不公證,放棄繼承權只需要繼承人放棄的意思表示真實即可,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達成某種協議或者承諾時,在未受到脅迫或欺詐的情況下,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繼承是包括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當然不管哪一種繼承方式,對於繼承人來說都是可以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的。由於這是屬於一種權利,所以對於放棄繼承人來說,必須要慎重的透過書面的方式作出,而且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才能做出放棄繼承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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